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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帝没有发笑,他笑了

有深度的 拙见 2019-08-05


7月17日,杀死20年前弑母仇人的张扣扣判刑了,死刑。


7月18日,劫持章莹颖致死至今仍让尸体下落不明的布伦特·克里斯滕森判刑了,免除死刑——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。


两起杀人案件,在不同的国度,在几乎一致的时间内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:前者是对复仇者生命的剥夺,后者是对作恶者生命的宽容。但是在公众的哗然中,越来越靠近同一个性质的争论——


法律的权威和人性的考量,边界究竟在哪里?



杀戮,源于人性,毁灭人性。为了遏制文明社会杀戮行为的泛滥,以牙还牙的“死刑”出现了。在大众的普遍理解当中,死亡就是对人的终极惩罚。


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章莹颖案中,无法忍受内心的激愤,一直表达判决凶手死刑的强烈意愿。






明年,韩国“素媛案”的凶手赵斗淳就要出狱了。


但是回想起11年前“素媛”受到的灭绝人性的伤害,韩国民众还是会怒不可遏。


虽然凶手没有夺去“素媛”的生命,却给一个家庭留下了比死亡还痛苦的煎熬。所以,当年得知凶手只被判12年徒刑时,整个韩国社会群情激愤,公众自发组织了多次抗议集会。但即便如此,凶手的“轻判”和“素媛”一家的痛楚都无法被逆转。



从《汉谟拉比法典》至今,人类的成文法发展了近四千年。


但即使再过四千年,人类的法律其实也始终无法在任何情况都作出绝对正确的判定。因为人性复杂所产生的可能性与相伴而生的法理追问,永远无穷尽。


诸如,白人警察枪杀黑人,但因为坚持称看到对方持有手枪,所以属于正当防卫被判无罪的案例;或者是强奸杀人但因未达年龄而未得到重判,而后又逍遥法外性侵杀人的案例,不在少数。


乔治·艾略特说,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。


然而,不少情况下,无辜与否不是非黑即白的。



法律需要维护结果正义,但要以程序正义为前提。


当程序正义得到维护,而结果正义与之冲突时,难免会出现个别犯罪者被放纵的情况。受害者以及与之共情的公众,心中的愤懑会因此难以抒发。


当法理无法达到群众心中期望的惩治目标时,大家对作恶者说“你快点去死”的愿望就会越发强烈。


于是,像张扣扣这样的复仇者随之而生,目的是实现法律所不支持他的“杀人偿命”。


西藏地区的康巴人信奉“有仇必报”,否则就是耻辱。在电影《撞死了一只羊》中,杀手金巴在父亲被杀后,十几年坚持以为父报仇为使命。更为人熟知的还有同样为父母报仇的蝙蝠侠。


在仇人的鲜血迸溅出来前,张扣扣、金巴或是蝙蝠侠的本质是一样的,他们都是自身内心正义孤独的维护者。不同的是,在手刃仇人之前,金巴和蝙蝠侠看到了一些人性的真相和希望,但是张扣扣看不到。



不过,死真的是最终极的惩罚吗?其实未必。


大清未亡之前,还有剥皮、腰斩、凌迟之类五花八门的酷刑。不过在当下的文明社会,出于人道主义,死刑变得越来越温和,不到90秒就会安然死去。



在美国,因为判处死刑的后续陪审团审判、延迟执行等各种因素,近50年来75%的死刑最后都没能被真正执行。


如果换成在狱中接受徒刑,首先犯性侵罪者在狱中是最被鄙视的。白岩松在评价王振华时说过,“监狱里也有鄙视链,而猥亵女童这类罪犯是在鄙视链的最底端。”通俗来说,迎接布伦特的将是无尽的“捡肥皂”。


而且,无期+不可假释的判决,决定了犯人一辈子绝对在监狱里,至今都没有这类犯人被假释的先例。


所以,凶手布伦特的终身监禁也未必就比死刑来得舒坦。


只是,从眼前来看,死亡是最直观的剥夺,而终身监禁可能带来的折磨,公众无法目睹,加上对徒刑监禁的永久性和改善作用的不信任,多数人还是希望以最直接的抹杀,来确保正义的伸张,还世界以安宁。





公众聚集在一起,不可避免成为情绪化的集体。


但并不能简单粗暴判定这些情绪是“乌合之众”对法理的干扰。本质上,这些集体的处决情绪,是人们对反人性罪恶的淳朴斗争本能,也是弥补法理漏洞的动力。


如前文所说,法律永远都做不到绝对正确,单是新世纪的这十几年,就已经看到了足够多因为法的不科学,所导致的人性破裂。


16年前孙志刚的死亡就是最典型的例子。


那时公众最强烈的感觉,就是死亡原来如此随机,出门上个网人就没了。事件在全国海内外都引起强烈关注,民众纷纷呼吁严惩凶手,并执行违宪审查。最后多名凶手被判处死刑,相关管理者被撤职处分,关键是废止了原有的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,促成了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》的公布。


如果没有公众这种强烈的情绪,或许下一个孙志刚还会再出现。所以孙志刚的墓志铭上写着,“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”



类似经历的还有“唐慧”,因为女儿被强奸和强迫卖淫,她不满判决结果而走上维权之路。却因为频繁上访,被处以1年6个月的劳教。消息一经公布,引起舆论强烈关注,事后第9天,劳教委撤销了唐慧劳教决定。因为该案件,2013年12月28日,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也被全国人大正式废止。


“素媛”案也一样,尽管已成现实的判决无法改变,但是在猛烈的公众情绪下,时任总统李明博下跪道歉,并向国民承诺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。2009年,韩国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就从15年提高到30年,2013年又进一步提升到无期徒刑。



《论语》有言:“取乎其上,得乎其中;取乎其中,得乎其下;取乎其下,则无所得矣。


大众对极端犯罪者死刑的强烈愿望,也是“取乎其上,得乎其中”。


在反人性的犯罪面前,要求多数的公众冷静、理性是不现实的。冷静这种动作,本就应该是独立思考的上层个体的任务,而汹涌的情绪就是负责给决策的个体施以改变的压力和动力。


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利普斯曾经说过:“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,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。


现实的转变,往往就是需要公众一些汹涌激烈的情绪才有动力去扭转,如果人人都是不温不火的情绪,最后往往只能“得乎其下”,或者“无所得矣”。





当下,早已不是用拳头和鲜血来决定对错的野蛮社会,因为法律的存在。


要活在这个时代,总归要遵循一个共通的原则,这是法治的根本。


在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后,凶手布伦特低下头微笑了。法官对他说:“陪审团向你显示的怜悯是他们人性的证明,而不是因为你的原因。”对于凶手的判决,章莹颖父母尽管是有百般不满,但是唯有接受,并且祈愿凶手的良心发现,说出章莹颖的下落。


这就是法律在程序上的正义。


因为方法和时空的局限性,完整还原一个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几乎是不可能的,所以正义的方法和步骤,就显得尤为关键。


公众直观看到的,仿佛是对恶的放纵。


但是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有新证据发现,侦察机关还可以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如果过分追求结果正义、客观真实,被告人人权往往就难以保障,呼格吉勒图、聂树斌之类的冤假错案也就是这样发生的。


法律根本上不是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,它的目的是维护绝大多数情况的正义,避免遗憾的发生,而不只是一时的“杀之而后快”。



在文明发展的过程,现实的多数都是向着人性美好的方向在改善。


不过我们仍隔三差五目睹着各种法的不足,引发公众汹涌的情绪。这是人类进步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纰漏,但是如果法律频繁地辜负人性的情绪,那难免会让公众对法理的合理性感到失望。


公众不能祈求张扣扣这样孤独的复仇者再次出现。


所以在坚持法理正当的同时,要如何触及人性所渴求的可能?


在伊朗,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件。


24岁男子巴拉勒,在7年前的一场斗殴中,杀死了一个同龄人。因此,他要以他的命偿受害人的命。行刑的这一天,死刑将由死者母亲来执行。只要踢开他脚下的那个凳子,这位年轻的凶手就将和这个世界永别。



目睹着他走上行刑台的母亲已经瘫倒在地,无能为力。


死者母亲万分愤怒,她向在场的人群诉说了丧子后的巨大悲痛和煎熬。话音刚落,她就突然走上行刑台,狠狠地打了凶手一巴掌。当人们以为她即将踢掉凳子时,她却高声说了句“你被宽恕了!”然后伸手解下了巴拉勒脖子上的绞索。


死者母亲难掩悲痛,转身掩面哭泣。原本瘫倒在地的母亲冲了过去,跪倒在死者母亲面前,亲吻她的脚面。两位母亲抱在一起痛哭,死者母亲说:“因为我遭遇了丧子之痛,所以不想再让另一位母亲承担苦难。凶手巴拉勒开始失声痛哭。



这是人性在法理面前的一束宝贵而耀眼的光辉。


人性虽美好,但也是充满不确定性的,成文的法律,才是人类社会有条不紊前进的有效规则。我们总希望可以在感动中看到人性的进化,希望在法理走到死胡同的时候,会有人性出来救场,但是,公平正义,不能永远在修正的过程中,因为人性不可能一直在场……


依靠孙志刚之类以命相抵的案例,来推动社会进步,就像把自己活活的做成标本,以挣扎的姿态证明我们的生命多顽强一样,其实毫无美感可言。


少少益善,绝迹了最好。




撰文 | 拙见采编部

配图 | 来自网络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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